很多人都知道人權這個名詞,但很少人真正知道人權到底是甚麼以及它能幹嘛。
看到有人在討論死刑存廢的議題時,講到人死了就沒有人權了,雖然殘酷,卻也代表了一定程度的事實,其實所謂的「人死為大」主要是因為尊重,而非權益上的問題,畢竟,你會叫一個死掉的人當兵繳稅嗎?沒了義務,哪來權利(這還只是所謂的公民權利),當然你也不會說不鞭屍是因為屍體有所謂的權利,至於所謂還死者一個公道,是本於生者的義憤,你不會欠你家人一個盛大的告別式,簡單與否隆重與否,主要是看往生者生前的意願和你遵從感念的程度,但那畢竟仍然不是人權權利。
人權是基本的,陳義過高的東西不會被當作人權,諸如自我實現、穿好衣、嘗好味,那都不在人權的保障範圍之內,人權會被提到,在正常的狀態下,通常表示有人的基本權利遭到侵害,特別在慣習於糾眾為多以眾暴寡的人類社會當中,所謂人權的提倡和保障是珍貴且必要的。
殘念的是,由於人掛了就沒有所謂的人權,法律嚴格上來說是為了生者服務,犯罪不可能完全消失,殺了人的人往往不會被判死刑,因為,刑罰的目的從來就不是以應報為唯一目的,社會不期待人不犯錯,只希望犯了錯的人能夠透過刑罰得到懲戒教訓然後不再犯罪,該不會真有人覺得讓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來決定刑度會是最好的方式吧?
喊打喊殺堅持非死不可的人往往是有熱情的人,他們能夠感同身受被害者的無助可憐,這些都是社會的正義之聲,社會正義的實現有賴這些人的熱情,但需要擔心的是,若只有這樣的熱情,卻欠缺周詳的思慮和了解刑罰的意義,正義一詞恐怕會成為殘殺濫情的荼毒之焰,徒然讓勇敢復仇人的快意仇恨之火,將整個社會燃燒成一片瓦礫。
延伸推薦閱讀:搞錯方向的正義感、及其背後(by老皮蛋)
補充:韓愈染風柳病?39代後人告贏作家
有關已不在世者的權益,或許可以參見此則新聞,告贏的原因是刑法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但其立法考量的原因是維護遺族名譽及對死者孝敬與虔敬情感,說穿了還是為了仍在世者而處罰,且名譽誹謗也不屬人權的範圍哩。
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